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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|
銓敘部書函以,重申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
險法第28條所定「每月工作收入」之認定標準,請 查照。 |
發布日期 |
2015/4/2 |
發布單位 |
人事室 |
點閱次數 |
880 |
詳細內容 |
(一)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所定「每月工作收入」之認定標準:
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0條規定:「本法第28條第3項第3款所定被保險人之父母每月工作收入,應就其前一年度參加本
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俸額平均數,與其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工作相關收入之平均數,取其高
者。」
(二)前開有關父母請領遺屬年金所應具備「工作收入」之限制規範,係基於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分配原則而訂,爰是類遺
屬若於年度內已有超過「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所定280俸點折算之俸額」之收入,自不宜發給遺屬年金。
(三)所謂「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工作相關收入之平均數」,係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定各類所得合併計
算之平均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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